女方与系争房屋来源有关,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或法院认定保留女方居住权的,离婚后女方因客观原因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能否认女方同住人身份,但可酌情少分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2021)沪0101民初15xxx号
法院查明:双方2010年6月2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黄民一(民)初字第29XX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载:“系争房屋系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有房屋,男方、女方在该房内均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但是客观上该房面积狭小、女方外出租房居住......保留女方在房屋内的居住权。”
法院认为:女方离婚后搬离系争房屋,系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不适合共同居住之客观原因所致,并不能因其离婚后未居住系争房屋而当然的否认其同住人资格。但鉴于女方多年来未居住过系争房屋,对房屋的依存度较之男方更小,而房屋的居住、装潢和管理均由男方主导,故男方可酌情多分。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