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性租赁
根据4月10日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或虽然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对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承租人申请租金减免时需尽可能提供“因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材料,以实现租金减免或者延期支付。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
(二)居住性租赁
对于租赁房屋用来居住的承租人,申请租金减免需尽可能提供“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根据上海高院意见,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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