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超出合理限度损害他人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某与苏州某公司、江某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是一名自媒体和电商直播从业者,全网累计粉丝量3000余万。
2023年上半年,于某在直播中推广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
针对其推广的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苏州某公司运营的粉丝量30余万的测评账号于2023年5月-8月发布3条测评视频,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出镜录制。
视频中包含“卖垃圾乳胶”“几千万粉丝的网红是如何吃里扒外的”“卖垃圾,给消费者带来垃圾”“大网红卖货为什么如此没有底线”“割消费者韭菜”等内容,其中一则视频中使用于某肖像。
上述视频发布后获得点费3000余次、评论与分享均超900余次,评论区出现“看着就恶心”“这家伙是什么钱都要,黑心钱,取关了”“那家伙没底线的”等负面评价。
于某据此起诉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媒体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但实施舆论监督所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循合理限度,应需以披露事实为前提。
本案中,作为测评博主,苏州某公司并未购买或体验于某直播带货的商品,缺乏对可能引发争议内容的必要调查,仅提供了对同类材质其他产品的测评以及部分微信公众号对乳胶材质的负面评价。
又在测评视频中非必要使用直播带货博主肖像,并且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客观上降低了于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苏州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江某主现过错程度,判决测评博主向于某赔礼道歉,并赔于某经济损失3000元。
典型意义
测评博主本应在对产品进行体验后,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性能、质量、优劣,为消费者提供客观、真实的消费指引。
但在“流量密码”的驱使下,部分测评博主为吸引流量或促进带货合作,发表与事实不符甚至故意贬损产品的评价,由此引发纠纷。
测评博主应当承担比普通网络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避免发布不客观、不真实的评价,更不能作出侮辱性言论。
本案明确了自媒体基于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并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裁量依据。
(该案已于2024年2月28日刊载于《法治日报》,来源:虎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