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2018年间,原、被告通过征婚网相识,被告称已经离婚系单身,两人保持情侣关系。2019年某日,两人约定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玩失踪,后原告报警,被告称目前还未离婚,发誓离婚后与原告结婚,被告并替原告支付房租10万余元,两人继续保持婚外情关系。2023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保证书》,载明:“原本定于下午2时去嘉定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本人身体原因,带到本月29日去医院看到检查病理报告出来,肝肿瘤良性就于次日去办理结婚证,并把购房款全额肆佰零捌万元整人民币交甲女,若是恶性肿瘤,为不拖累甲女双方协定和平分手,我乙男一次性赔偿给甲女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29日当场给付清,今后互不干扰”。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检查出恶性肿瘤,两人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仍保持婚外情关系。2024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又签署《和平分手协议》,载明:“兹因甲女和乙男相处七年,因观点和理念冲突,协商和平解决,双方对以下行为必须遵守:第一、双方在前款结清之前,不得辱骂、侮辱以及干扰对方生活(包括工作),每周一保持微信有效联系一次;第二、双方必须删除原有的录音(只要涉及对方的不利言行必须删除,不得以此为要挟,甚至流露到外面);第三、乙男必须在2024年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分三次(每次贰拾万元人民币)转给甲女,三次相加陆拾万元整,第三次双方当面把涉及第二条的问题解决。剩余陆拾万元乙男写借据,最后期限于2024年7月1日前结清”。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双方约定于2024年10月28日见面付款,在见面沟通时双方因感情纠葛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报警后,经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载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125万元作为分手费,在2025年1月10日之前结清。2.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3.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甲乙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另起纠葛。”该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被告先支付一部分,但被告仍然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25万元。
问:婚外情分手,通过《承诺保证书》、《和平分手协议》、《调解协议书》等约定的分手费,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起诉主张?一般的恋爱情侣分手,约定的手费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起诉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隐瞒婚姻事实与原告长期保持婚外情人关系,违背道德约束,该行为应予否定;而原告从2019年开始就知道被告的婚姻事实却仍继续与被告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对两人的行为均应作否定评价。事后,二人决定分手,而被告出具的相关补偿承诺行为,体现在法律层面上系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赠与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被告据此予以否认,且本案赠与合同并不存在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形。对于原告当庭反驳,就派出所达成的调解内容中的125万元,实际包含被告对于婚外情期间欺骗行为的精神补偿、原、被告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殴打原告的赔偿款项构成,因原告未能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若原告确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中包含原、被告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殴打原告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原告可另案主张。就本案,本院采纳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甲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赠与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法律对于婚外情双方均作否定评价,因此婚外情分手,约定的分手费,一方拒不支付的,难以通过起诉主张。
对于一般的情侣分手,约定的手费,该分手费实际上也难以通过起诉主张法院通常将分手费认定为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或将分手费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如果赠与人已自愿给付分手费,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则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反,若赠与人尚未给付,则可以反悔并撤销分手费约定,尤其是巨额分手费。因此通过诉讼主张分手费,当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不支持相关主张。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赠与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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