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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转账金额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且发生在情人节、七夕节、5月20日特殊日期,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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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赠与合同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女丁男,第三人某某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女甲女丁男原系夫妻,后于2024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248月,甲女发现丁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赠与金钱。经统计,丁男2022年至2024年婚姻存续期间总计赠与乙女489,294元。原告认为,丁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乙女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乙女返还受赠款项

被告乙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乙女不知晓丁男已婚,其虽收到丁男转账的489,294元,但该钱款并非赠与。乙女丁男20227月左右同居至2024年春夏,期间丁男每周有四、五天与乙女共同居住,故该期间内金额较大的转账系丁男承担的房租。第二,乙女在足浴店工作,为客人提供足浴服务,其与丁男交往后,丁男要求乙女陪伴,使得乙女无法工作,收入减少,故丁男转账300元或500元作为补偿。第三,丁男身边不携带现金,故其购买烟酒或麻将输钱时,由乙女代为垫付,后丁男转账归还。第四,丁男喜欢热闹,经常让乙女叫上足浴店里的其他同事作陪。其他同事因此无法工作,收入减少,故丁男转账300元或500元作为补偿。综上,原告主张的489,294元内既包括乙女丁男的共同生活费用,也包括丁男承担的房租、乙女代其垫付的开销等,均不属于赠与。

被告丁男辩称,乙女系馨耳道足浴店的服务人员。丁男乙女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才向乙女转账。其中小笔款项系帮乙女买钟的费用,丁男100/时支付,一般一次500元;大笔款项是乙女丁男索要的。

第三人某某店未答辩、未举证。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身份关系

甲女丁男200279日登记结婚,2024910日经本院调解离婚。

乙女提供其工作门店的营业执照,名称某某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经营者谈某,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乙女系足浴店(以下简称足浴店)服务人员,已婚。

审理中,乙女称其与丁男系情人关系。丁男称,其与乙女系不正常的男女关系。

审理中,被告乙女申请证人M到庭作证。M陈述,其是乙女的姐姐,与乙女一起在第三人处从事足浴服务工作,服务费用70/小时。丁男乙女会在一起过夜,两人是恋人关系。丁男比较大方,日常花销一般是丁男出的,丁男自愿请姐妹们喝酒吃饭。打麻将的时候,丁男会向其与乙女等姐妹们借现金,再微信转账,金额一般是500元、1,000元。姐妹们出来陪同丁男吃饭,需要向店里交台费,台费由丁男乙女转账支付。

被告乙女申请证人N到庭作证。N陈述,其是乙女的表姐、M的表妹。其在上海期间与M睡一张床,丁男乙女睡一张床。其与乙女等一起与丁男出去吃饭唱歌的时候,丁男把钱给乙女乙女再给其钱款。

被告乙女申请证人X到庭作证。X陈述,其是第三人的实际经营者,乙女是员工,丁男是顾某,两人在店里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一个钟即一小时,服务费70元。如果乙女请假,需要向其支付补钟费用每小时25元。

二、款项往来情况

被告乙女确认其收到丁男的转账共计489,294元,但认为该转账用途如下:第一,乙女丁男的转账共计26,878.88元,应予以扣除。第二,乙女向店东XY的转账共计86,480元。X系足浴店实控人,Y负责管账。丁男有时要求乙女叫上其他同事外出陪侍,同事离岗会给足浴店造成经济损失,故足浴店要求其向店方支付缺钟费,也即请假、营收损失的费用。第三,乙女向同事MANBC的转账共计117,300.76元。丁男乙女叫上足浴店同事陪侍,会给其他同事造成缺钟的经济损失,故乙女会向其支付买钟费作为补偿。第四,乙女XX新苑YZ的房东A的转账共计39,429元。该款项包含房租、水电费。第五,其余款项为两人生活费用,例如丁男麻将输钱后乙女垫付的费用。

原告甲女对此认为,第一,确认乙女丁男转账共计26,878.88元,同意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第二,乙女XY的转账金额多为几十元。若按丁男所说,每次一般支付500元,那么店东应至少收到100元。另外,乙女会接待其他客户,其他客户消费时,乙女同样会给店东费用,故乙女向店东的转账并非完全是丁男支付的买钟费。第三,同事的买钟费与丁男无关,是乙女支付。买钟费金额最低为500元,大部分上千上万。若按乙女所说仅是吃饭唱歌,不至于有成千上万的买钟费。且这些买钟费应直接向足浴店支付,而非向个人支付。另外,M乙女是姐妹,两人之间的转账属于内部经济往来,不应计算在内。第四,乙女丁男并非同居关系,丁男仅偶尔到乙女处居住。丁男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乙女支付房租,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被告丁男的意见同原告甲女丁男称,其偶尔到乙女处居住。乙女与其亲姐共同租房,两人原先租住在,房租3,600/月,后搬至XX新苑YZ,房租4,000/月。丁男乙女亲姐各负担一半房租,丁男将一半房租微信转账给乙女

被告乙女确认丁男20228月左右支付房租至2024年夏天。

三、特殊款项情况

丁男2023214日向乙女微信转账1,314元,于2023822日七夕节向乙女微信转账1,314元,于2024214日向乙女微信转账1,314元。

丁男2023127日向乙女微信转账520元,于202338日向乙女微信转账5,200元,于202438日向乙女微信转账520元,于2024520日向乙女微信转账520元。

问:情侣之间小额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且发生在情人节、七夕节、520日特殊日期,关系破裂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受赠方应全额返还。本案中,原告主张丁男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乙女,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两被告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关于赠与金额的认定,原、被告均确认丁男乙女转账的金额部分系消费金额。鉴于丁男确有为乙女“买钟”,邀请乙女同事作陪,在乙女租住的房屋内留宿等行为,故原告主张一千元以上的转账均为赠与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乙女称,两被告之间的转账为足浴采耳消费、房租、同居生活支出等;丁男称小额转账为买钟钱,大额转账系乙女向其要钱。本院认为,即使按被告乙女所述,两被告之间仍存在多笔近万元的大额转账,其陈述的转账原因不能合理解释丁男为何向其大额转账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考虑到两被告之间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两被告之间的大额转账,本院认定为构成赠与,乙女应向甲女返还。另两被告部分小额转账金额为520元、1,314元,该金额具有特殊含义,且发生在情人节、七夕节、520日特殊日期,具有男女交往目的,亦应认定为赠与,予以返还乙女丁男转账的26,878.88元,本院一并在酌定返还金额中扣除。

律师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赠与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

520元、1314元等金额因谐音,该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发生在情人节、七夕节、520日特殊日期,具有男女交往目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此类转账性质属于无条件赠与,而不是其他事由基于此,如果双方是单纯的恋爱关系,关系破裂后发生纠纷要求返还,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如果双方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男女关系,基于法院会认定此类款项的性质属于属于一般赠与,而并非其他性质的经济往来,且5201314的特殊含义,也会进一步强化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反而将直接导致法院认定此类款项的赠与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赠与,判决受赠一方需要返还款项

律师提示,如果是正常恋爱关系,勇敢秀出你的5201314如果是不当男女关系,请悠着点。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赠与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From:视频号:杜黄海律师、微信公众号:黄海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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