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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关于房屋未来租金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的法律性质,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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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赠与合同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原告甲A与被告乙C、甲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甲A诉称:乙C系甲A和甲B的母亲,甲A和甲B系姐妹关系。2020610日,三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甲A所有,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XXXXXXXXXX室房屋(罗秀路房屋)归甲B所有,上海市徐汇区东泉路XXXXXXXX室房屋(东泉路房屋)归甲A和甲B共有;甲A将案涉房屋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按乙C 45%、甲A 35%、甲B 20%比例分配。截至202412月,甲A共计支付乙C 331,830.45元,其中259,569.13元为乙C所有,72,261.32元为甲B所有。甲A认为,协议中关于分配租金的约定系赠与。甲A经济紧张,乙C有充足的养老金,经常网购无用之物,浪费严重,而甲B曾殴打甲A,长期阻止甲A使用二人共同共有的东泉路房屋,严重侵犯甲A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对乙C、甲B的赠与。

C、甲B辩称,不同意甲A全部诉讼请求。《房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前,案涉房屋由乙C享有1/4产权份额、甲A享有1/2产权份额、甲B享有1/4产权份额;罗秀路房屋由乙C享有1/4产权份额、甲A享有1/4产权份额、甲B享有1/2产权份额;东泉路房屋由乙C享有1/4产权份额、甲A享有1/2产权份额、甲B享有1/4产权份额。协议签订后,乙C将自己的产权份额在生前提前分配给甲A和甲B,但需要她们履行义务,即甲A将案涉房屋45%租金支付给乙C,甲B将罗秀路房屋给乙C居住直至百年。甲A与甲B是将案涉房屋和罗秀路的份额进行了对调。三方基于家庭关系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系附义务的分家析产合同,不属赠与合同。对甲A计算的已付两被告的租金金额无异议。乙C退休前系工程师,故养老金较高,购物只是乙C的个人爱好。作为成年人,乙C有权合理支配自己的收入,子女无权干涉。

问:家庭成员关于房屋未来租金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的法律性质,是否可以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房产转让协议书》中对租金收益相关约定的法律性质。甲A认为此系赠与,本院难以肯认,《房产转让协议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故《房产转让协议书》属于家庭内部协议。《房产转让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其法律性质非属赠与,已如前述,故甲A所援引之系列撤销理由是否成立,均非所问;甲A要求撤销赠与之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至于甲A所述乙C过度消费事宜,经本院现场查看所知,乙C确实购买并堆放大量商品。乙C有权处分其个人财产,其消费是否恰当,非本案可评价内容。甲A若认乙C消费失当,应以陪伴、了解、帮助等方式行事,现甲A欲通过诉讼,以减少乙C收入方式控制其支出,非合理合法之行权方式,此并予叙明。

律师提示:

家庭成员关于房屋未来租金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的法律性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属于家庭内部协议,并非单纯的赠与,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此类家庭内部协议,不能随意撤销。家庭成员不x转账性质属于无条件赠与,而不是其他事由。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赠与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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